1.枪支和子弹(包括主要部件):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爆炸物: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榴弹等。
3.刀具:匕首、三角刀(包括用于加工的三角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和其他类似的单刃和双刃刀。
4.易燃易爆物品: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等。
5.有毒、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和危险性物品:氰化物、砒霜、硒粉、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6.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性物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气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等。
第五十二条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承运人不能确定其性质的危险品、弹药和化学品。
3.妨碍公共卫生的动物和物品(包括有恶臭气味的动物和物品)。
4.可能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