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他文件也须遵守第40条的规定。如果无法亲自送达,可以通过留置、委托、邮寄、转发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必须由收件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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