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所是一个收容没有生活来源或处境困难的人的机构。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
【/s2/】救助站【/s2/】对于难以界定是否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先予以救助,待确认符合要求后再继续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程序终止。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于主动终止救助的,要及时终止救助。
受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救助终止。受助人员在站内生病时,救助站应及时救治。对危重病人,应当护送到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救治。【/s2/】受助人【/s2/】在定点医院治疗时,先记账后结算,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定期结算。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地、户籍地或单位无交通费用的,救助站出具乘车(船)证明,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单位核实后安排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将受助人员运送至目的地。所需费用将由派出救助站定期结算,并报当地财政部门核实。
无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站通知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对于失智、失智等找不到家、无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将送至当地社会福利院供养,【/s2/】财政部门按照福利院救助标准拨付资金。
【/s2/】收容所制度已于2003年废除,收容所也已改为救助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