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08年,李斯因叛国罪被处以“五刑、斩首、并夷”。《史记·李斯列传》中说:“二年七月,我被判五刑,上腰咸阳城。”《汉书·刑法志》云:“凡属三族之外族者,斩之,斩之,斩之,其骨肉杀于市。谗者先断其舌,故称五刑。”也就是说,那些被判犯有“伊三祖”罪的人首先被施以“莫节”之刑,然后左右脚趾被砍断,然后被棒杀处死,然后他的头被砍下来挂在木头上,最后尸体被剁成肉酱。
首先,剁(在脸上纹身),剁(用刀割掉鼻子),剁掉左右脚趾(砍掉左右脚),杀(用藤条或荆条把人打死),杀他们的头(砍头并把他们的头展示给公众),把他们的血肉剁成肉酱带到市场上(当众剁成肉酱)。
它指的是在脸上纹身,然后割下鼻子,再割下左右脚,然后用鞭子或竹板抽打致死,割下头挂在木杆上示众,并当众剁成肉泥。对于那些有诽谤和辱骂的人,他们的舌头应该先被割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