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清时期盛行度甲制度。都甲设在县下都甲设在县下,一般以序数命名,即宜都、杜尔、宜都、宜都二甲等。收税和收钱是杜家的主要任务。

2.明朝采用李佳制度或保甲制度。“百户为一里,食摊多的十户为长,其余百户为十贾。贾凡有十个人。老服务有一个人,第一个就是第一个。”明朝的法律规定:“农民不得外出一里,黄昏出门,彼此知道彼此的作息方式。”任何离开家乡一百里的人都必须持有“道路指南”,这实际上是离开家乡的证明。
3.明清时期的行政区划都是都嘉制,都嘉和现在的农村一样。另一个特点是明清时期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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