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由国家实行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级省级行政区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第三级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
第四级乡镇行政区域,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和县辖区。
划分原则:1.政治原则。敦促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便利人民参与国家管理。
2.经济学原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生活状况和其他特点,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关联和结合的。此外,还考虑了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