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批: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签发条件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签发条件的不予签发,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制证:制证机构应当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制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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