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制定的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围之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此类非立法性文件由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团体、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多个主体制定。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此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覆盖面广,是行政权力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切身利益,因此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逐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