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携带刀具是国家对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尊重,这在《公安部关于管制部分刀具的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公安部关于管制部分刀具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因生活习惯需要佩戴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方管理。
管制刀具的确定标准规定: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的确定标准,由包括自治州、自治县在内的民族自治区制定,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执行。
然而,少数民族携带刀具意味着在民族自治地方出售和使用刀具。走出民族自治区,则需要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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